关于同盟国中国战区统帅部参谋长官邸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同盟国中国战区统帅部参谋长官邸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同盟国中国战区统帅部参谋长官邸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98号 重庆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关于同盟国中国战区统帅部参谋长官邸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同盟国中国战区统帅部参谋长官邸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98号
重庆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盟国中国战区统帅部参谋长官邸旧址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渝文物〔2014〕18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同盟国中国战区统帅部参谋长官邸旧址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本体修缮和环境整治相结合。
(二)该工程实施范围为同盟国中国战区统帅部参谋长官邸旧址文物建筑及前方水池、道路。
(三)深入开展文物现状勘查和保存状况评估,特别是对露台沉降断裂、墙体坍塌等结构损伤,应详查病害成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
(四)调查记录拟修缮部位的原始形态和材料、做法、工艺,依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开展相关修缮设计。修复水池、道路需有充分的历史依据。
(五)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具体的布展不在此次工程范围内。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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