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高会战遗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上高会战遗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上高会战遗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21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上高会战遗址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4〕10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高会战遗址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修缮工程。
(二)该工程实施范围为上高会战遗址所含中国军队第19集团军的总指挥部、总部特务营和妇女战地服务团,中国军队第74军第58师战时指挥部、师部和第74军战时医院,中国军队第72军新15师战时指挥部,上高会战战时监狱及日军第34师团指挥部等9处旧址。
(三)深入开展文物勘察测绘和文物保存现状评估,对各类残损进行深入描述和量化说明,准确掌握病害类型和产生根源,同时全面调查建筑各部位的原做法和原材料,为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对文物本体不必要的扰动。对已全部塌毁的文物建筑应予现状整修以满足基本展示需求为限,原则上不得复建。
(五)建议结合庆祝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开展被村民迁移或挪用的文物建筑构件的征集活动,一方面为保护工程修缮设计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使大量遗失文物构件回归本体,提高文物建筑价值和真实性。
(六)注意传统建筑材料和工艺的传承。对重要部位和构件的修复设计须有确凿历史依据,如19集团军总指挥部旧址穿斗式木构架、监狱旧址马头墙翘脚和直棂窗,以及各类建筑的隔断、板门等。
(七)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文物今后的展示利用,相关保护措施设计应为此预设必要便利。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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