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显陵部分地墁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明显陵部分地墁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24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明显陵陵园内地墁部分清理剔补工程立项的请示》(鄂文物[2014]17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明显陵部分地墁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此次修缮工程性质应为现状整修和局部复原。

(二)工程主要内容应为明显陵祾恩殿和内明塘周边、旧红门前后原地墁的修缮及后期水泥地墁按原形制复原。

(三)应对原地墁作出详细勘察记录,明确其尺寸、年代、现存范围和做法,作为修缮设计的重要参考。

(四)原地墁青砖风化、碎裂而不影响使用的,不得剔补或揭墁,仅需对缺失件进行补配,对严重凹陷处进行剔补,避免整饰一新。

(五)补充相关院落地面排水系统的勘察和设计,与地墁修缮工程同步进行。

(六)建议选取局部地面做好复原样板并经确认后再行大面积施工。地墁复原前应注意按原材料、原工艺对垫层做好相应处理。

(七)细化经费估算的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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