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京陵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东京陵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东京陵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05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东京陵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辽文物〔2014〕16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
关于东京陵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东京陵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05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东京陵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辽文物〔2014〕16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京陵保护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东京陵舒尔哈齐陵园(含山门、碑亭、陵门、坟冢、陵墙和神道)、褚英陵园(含山门、坟冢、陵墙和神道)、穆尔哈齐及其子达尔察陵园(含山门、陵门、坟冢、陵墙和神道)等的保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维护东京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陵墓及其附属设施的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陵墓及其附属设施修缮应尽量使用原有构件,仅对确需更换的构件予以替换,以保持陵寝的沧桑感。同时,应考虑对陵园环境进行适当整治。
(四)应明确工程分期实施,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三处陵园的修缮工程,避免一哄而上。
(五)应充分考虑东京陵修缮后的合理利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东京陵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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