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龙城遗址二期保护与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盘龙城遗址二期保护与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43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盘龙城遗址保护与展示工程(二期)立项的请示》(鄂文物〔2014〕1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盘龙城遗址二期保护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辅以必要的展示,重点做好杨家湾遗址区和李家嘴遗址区的保护与展示工作,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干预。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尤其应通过专业勘察,进一步明确水患对盘龙城遗址杨家湾和李家嘴遗址区的危害和影响。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杨家湾及李家嘴遗址区建议采用回填保护与模拟展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展示,并提出地下水防治的具体措施。

(四)杨家湾及李家嘴遗址区参观步道、标识路牌等辅助展示设施应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环境及氛围相协调。同时,应提出标识系统的内容设计,科学、全面、准确地阐释遗址内涵、历史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五)与展示相关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且应避开地下遗存。涉及考古发掘的,应按程序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六)应提出工程实施的时序安排。建议待一期工程实施完毕后再行实施二期工程,并充分吸收一期工程的经验和教训。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盘龙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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