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乡炭河里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宁乡炭河里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宁乡炭河里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37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宁乡炭河里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请示》(湘文物报
关于宁乡炭河里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宁乡炭河里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37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宁乡炭河里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请示》(湘文物报〔2014〕28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乡炭河里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炭河里遗址城垣区域、河边上遗址及大树堆遗址环境整治工作,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同时,环境整治应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恰当处理其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二)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护遗址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同时,垃圾处理池等基本环卫设施应避开重要文物遗存,并尽量避免挖土作业等。
(三)环境整治措施应符合《炭河里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应针对不同的环境整治类型提出具体设计,并完善分项工程的具体措施和计划,明确工程范围和工程量。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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