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淄齐国故城阚家寨冶铸遗址展示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临淄齐国故城阚家寨冶铸遗址展示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临淄齐国故城阚家寨冶铸遗址展示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61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临淄齐国故城阚家寨冶铸遗址保护展示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4〕56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临淄齐国故城阚家寨冶铸遗址展示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辅以必要的展示,重点做好临淄齐国故城阚家寨冶铸遗址的保护展示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整治,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遗址展示应以遗址核心价值与内涵的阐释和遗址整体布局的科学展示为主,并在充分评估遗址展示前景的基础上恰当确定展示策略,加强遗址总体景观控制,合理布设各类展示设施,避免过度展示。
(三)参观步道、标识路牌等辅助展示设施应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环境及氛围相协调。
(四)应与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开展深入合作,在加强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标识系统的内容设计,科学、全面、准确地阐释遗址内涵、历史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尤其应突出与铸镜有关的遗迹的展示。
(五)与展示相关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且应避开地下遗存。涉及考古发掘的,应按程序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六)蔬菜大棚及建构筑物拆除等环境整治项目,应符合《临淄齐国故城保护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
(七)应进一步评估实施阚家寨冶铸遗址安防监测工程的必要性,并单独编制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临淄齐国故城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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