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烈山墓地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烈山墓地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07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林芝地区烈山墓地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4〕5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烈山墓地本体保护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烈山墓地2号、3号、4号、6号、8号、11号、29号、111号、112号、113号和114号墓葬的本体保护工作,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干预。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各墓葬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墓葬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墓地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墓葬本体加固应以凹槽砌筑加固和裂隙灌浆加固为主要措施;墓葬上的植被清理应慎重,建议进一步评估其对墓葬保护的利弊和影响程度,仅对确有危害的植被予以治理;应进一步评估现有冲沟对墓葬的影响,仅对文物保护确有严重影响的冲沟予以适当整治;散水铺设应以考古成果为依据,若无考古依据,则建议以场地排水为主,以维护墓葬原生环境;遗址区道路铺设应以石子路为主,不得进行硬化处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四)若需开展考古发掘,应按要求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烈山墓地“四有”工作不宜列入墓葬本体加固保护工程方案中。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烈山墓地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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