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喇家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喇家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喇家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65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喇家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4〕1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喇家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立项和你厅意见。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边坡加固、固土绿化、植被调整、建筑风貌整饬、道路调整及停车场建设等环境整治工作,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同时,环境整治应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恰当处理其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二)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护遗址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植被调整应尽量采用当地特色植被品种,降低后续养护成本。
(三)环境整治措施应符合《喇家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喇家遗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相衔接。如需调整,应说明理由并补充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遗址边坡加固应由专业资质单位在做好专项勘察的基础上单独编制科学的设计方案。边坡设计应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对遗址景观环境影响小的加固方式。
(五)停车场建设应与遗址博物馆结合考虑,并尽量采用生态停车场的形式,以减小对遗址景观环境的影响。
(六)进一步校核建筑拆迁及建筑风貌整治的具体数量,并确定工程量。
三、请你厅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厅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喇家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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