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拉街清代建筑群防雷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乌拉街清代建筑群防雷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613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乌拉街清代建筑群防雷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5]3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乌拉街清代建筑群防雷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设计方案编制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以魁府、后府、萨府和清真寺等建筑群中较大建筑为主要防护对象,结合周边环境状况,科学测算防雷设备的防护范围。经评估确无雷击风险,或者可被较高建筑物上安装的防雷设备防护范围覆盖的厢房、耳房等低矮文物建筑,不单独安装防雷设施。

(二)对列入防护对象的各处文物建筑的结构材质、当地大地电阻、气象环境、周边建筑物分布和现场土层施工条件等情况,实施详细勘察,有针对性的选择分别与各处文物建筑相适应的适度有效的防雷方式和设施设备,避免设备堆砌和防护过度。

(三)要选取密封性好、抗干扰性强的雷击计算器,避免进水或者受潮,以有效检验防雷装置的防雷效果。

(四)明确工程施工中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防雷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五)请按上述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六)明确防雷工程实施的项目单位和防雷系统建设完成后的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雷电防御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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