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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上庄古建筑群胡寿基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53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批准绩溪县上庄古建筑群胡寿基宅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5]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庄古建筑群胡寿基宅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上庄古建筑群胡寿基宅文物建筑及院落。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病害成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尽量保留原有构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糟朽的梁和木柱应尽可能采取修补、加固措施,严格控制原有构件替换数量、范围。
(五)进一步明确修缮工程规模及建筑面积,细化工程实施计划。
(六)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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