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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法兴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法兴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51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子县法兴寺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4]35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法兴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法兴寺圆觉殿、舍利塔、毗卢殿、山门文物建筑本体。
(三)应加强现状勘察,分析病害成因及破坏程度,明确使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应注意甄别和保护原有构件,严格控制替换数量。
(四)应科学、客观总结、分析和评估历次维修工程效果,结合修缮工作及时纠正不当措施。
(五)应细化室内塑像的保护措施,相关方案设计应由具有专项保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
(六)进一步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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