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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鲁屯牌坊群防雷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590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鲁屯牌坊群防雷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明确鲁屯牌坊的建筑材料和结构。核定荷花亭是否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组成部分。
二、风险评估不充分。根据文物建筑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
三、综合考虑安装防雷设备可能对文物本体及其景观造成的影响与防雷效用之间的利弊关系,进一步明确牌坊防雷措施的具体做法。
四、估算偏高。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据实编制工程估算。
经评估如确有雷击风险,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上述意见,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要求,编制立项报告后,重新报我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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