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水泉清真寺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洪水泉清真寺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1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洪水泉清真寺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594号 青海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洪水泉清真寺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55号)收悉。经
关于洪水泉清真寺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洪水泉清真寺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594号
青海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洪水泉清真寺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5]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洪水泉清真寺消防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对洪水泉清真寺实施全面、详细勘察,以其建筑结构、面积、高度、管理使用功能、周边环境、消防水源和工程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科学编制工程方案。
(二)消防系统拟以河流或者抽取地下水作为消防水源,因此要对地质水文或者河流水流量、枯水期等情况进行详细勘察,确保水源充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充分考虑古建筑结构和空间特点,确保使用效能,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
(三)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四)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五)进一步加强日常消防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明确消防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系统使用功能。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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