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溪窑址3号龙窑遗迹保护设施改造及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玉溪窑址3号龙窑遗迹保护设施改造及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玉溪窑址3号龙窑遗迹保护设施改造及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86号
云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玉溪窑址保护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云文物〔2014〕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玉溪窑3号龙窑遗迹保护设施改造及展示工程立项,暂不同意2号龙窑遗迹本体保护及环境整治工程立项。
二、3号龙窑遗迹保护设施改造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进一步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明确3号龙窑及其附属遗迹的分布范围、布局和内涵,并加强对已有考古资料的研究,为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二)保护设施改造应充分考虑遗址保护展示需求,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主,严格控制建筑体量、高度和规模,并优化外观设计,注意体现遗址内涵,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展示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遗址展示需求,可考虑围绕遗址核心价值的阐释和展示布设少量辅助展示,但应控制强度,避免喧宾夺主。
(二)遗址区内的参观步道、标识路牌等辅助展示设施应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环境及氛围相协调。
(三)应进一步深化标识系统的内容设计,科学、全面、准确地阐释遗址内涵、历史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四)与展示相关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且应避开地下遗存。涉及考古发掘的,应按程序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玉溪窑址2号龙窑遗迹的本体保护及环境整治工程,应在开展进一步考古和全面勘察的基础上,明确遗址保存状况及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后,单独编制立项报告,按程序另行报批。
六、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玉溪窑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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