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长安城皇城含光门遗址展示提升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唐长安城皇城含光门遗址展示提升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94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西安城墙唐皇城含光门遗址博物馆陈列布展工程立项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14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唐长安城皇城含光门遗址展示提升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展示提升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以含光门遗址核心价值与内涵的阐释和遗址整体布局的科学展示为主,并在充分评估遗址展示前景的基础上恰当确定展示策略,合理布设各类展示设施,避免过度展示。

(二)参观步道、标识路牌等辅助展示设施应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环境及氛围相协调。

(三)应进一步深化标识系统的内容设计,科学、全面、准确地阐释遗址内涵、历史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可考虑通过游客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游客需求,以增强设计的针对性。

(四)应在科学评估温湿度、通风条件等对含光门遗址本体保护所产生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展厅内部的暖通系统和基础设施,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为遗址创造适宜的室内保存环境。

(五)应补充针对文物安全和游客安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唐长安城皇城含光门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看护和监测,确保遗址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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