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鲁土司衙门旧址——显教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鲁土司衙门旧址——显教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36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鲁土司衙门旧址显教寺建筑群修缮工程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4]1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鲁土司衙门旧址——显教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鲁土司衙门旧址显教寺山门、金刚殿、大殿及院落围墙。

(三)拟恢复东侧僧舍及院内地面需补充说明必要性和依据后另行报批。

(四)加强现状勘察,深化病害产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五)明确文物建筑的用途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进一步细化经费估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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