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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渼陂红四军总部旧址消防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403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渼陂红四军总部旧址消防系统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4]5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渼陂红四军总部旧址消防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对渼陂红四军总部旧址实施全面、详细勘察,以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为主要防护对象,适当兼顾周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文物建筑,科学编制工程方案。
(二)工程重点解决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建设,消火栓系统采取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室外的方式布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根据文物建筑特点,依据相关标准,按照适用、适度的原则合理配置。适当考虑电气火灾防控措施。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文物保护和消防管理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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