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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拜寺口双塔及62座塔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拜寺口双塔及62座塔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拜寺口双塔及62座塔基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宁文物发[2014]4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拜寺口双塔及62座塔基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拜寺口双塔及62座塔基本体。
(三)加强现状勘察,深化病害产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加强对地方传统工艺、材料和做法的勘察和研究总结,尽可能保留文物原状。
(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六)进一步调整、核算经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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