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掖大佛寺土塔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张掖大佛寺土塔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386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张掖大佛寺土塔修缮工程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4]26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张掖大佛寺土塔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张掖大佛寺土塔文物建筑及院落。

(三)进一步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加强对土塔原有建筑材料和工艺的研究,有针对地进行材料检测和修复材料的实验,注意塔体表面的原有抹灰,确保修缮材料与原有抹灰和塔体的结合,为修缮方案的制定提供可靠参考和依据。

(五)进一步控制副阶部分屋面揭顶修缮面积,减少塔刹华盖和宝瓶的重砌工程量,尽可能减少扰动。

(六)所附图片显示脚手架对文物本体已产生直接挤压和磕碰,须予以调整。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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