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助县境内明长城(二期)抢险加固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关于互助县境内明长城(二期)抢险加固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互助县境内明长城(二期)抢险加固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136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报送青海互助县境内明长城(二期)抢险加固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青文新物[2014]6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该工程属于抢险加固性质,应据此严格控制工程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工程内容和目标应以消除威胁现存长城遗址安全的病害为主,不得大面积修复或复原。
二、应深化遗址保存现状和病因、病害分析,补充遗址稳定性评估,明确存在险情的具体部位、范围、程度及主要威胁因素,为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具体工程措施应以长城遗址顶部防水防渗、遗址周边排水和存在险情部位的局部补砌、补筑为主,可辅以少量灌浆、锚固措施。遗址表面防风化措施应进一步论证,在获取详细试验数据前,不宜开展。
四、明确改性浆体层的具体材料构成及其物理、化学性能,说明回填夯层加3-5%水泥的作用。不宜采用土工防雨布进行遗址防水。应完善补砌、补筑、顶部防水以及锚固措施以及土工格栅的具体作法,明确冲沟加固作法的合理性,补充各种作法相应的设计详图。各类保护措施应使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不得有损于遗址真实性。
五、防护林带不属长城遗址本体保护措施且将对长城遗址周边景观风貌带来较大改变,不应列入该方案范围。
六、进一步规范方案文本和图纸。
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对互助县境内明长城遗址(一期)抢险加固保护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在充分吸收前一阶段工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述意见对二期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并经你局初审合格后,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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