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和浩特清真大寺防雷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呼和浩特清真大寺防雷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377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真大寺防雷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20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呼和浩特清真大寺防雷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对呼和浩特清真大寺实施全面、详细勘察,根据勘察情况全面分析评估雷击风险,明确防护目标和防护范围,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根据呼和浩特清真大寺的建筑特点,并结合周边环境状况,对确有雷击风险和防雷必要性的古建筑,选择适当、适度、有效的防雷方式和设施设备。经评估可被周围较高大建筑上安装的防雷设施防护范围覆盖或确无雷击风险的低矮文物建筑,不得安装防雷设施,避免设备堆砌和防护过度。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四)明确工程施工中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防雷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和雷电防御法规等相关规定,依照《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189-2013),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要求,履行相关报批和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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