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长道尹公署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吉长道尹公署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吉长道尹公署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359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吉长道尹公署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4〕28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长道尹公署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抢险加固结合保护修缮。
(二)抢险加固工程实施范围为吉长道尹公署旧址内大堂、二堂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实施范围为侧堂、东门楼及耳房、院落。
(三)做好现场勘察测绘和文物保存现状评估,深入分析病害种类及成因,为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鉴于后期对建筑局部改动较大,需进一步调查记录文物建筑原始形制、结构、材料和构造工艺,包括东门两侧耳房式样、墙面与地面的材料和做法、以及采暖设备等,为局部复原设计提供充分依据。
(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砖木混合结构文物建筑安全鉴定结论与现行建筑规范存在差异,需将文物保护与房屋加固相关法规、理念和技术有机结合,防止过度扰动。
(六)进一步论证对屋顶木桁架采取增加拉结杆件等措施的必要性,建议尽可能采取局部和节点补强加固措施,以减少绕道,避免增加负荷。
(七)调整院落地面铺装和绿化设计,材料和物种的选择应与文物建筑及当地气候相协调、相适宜。
(八)明确该建筑今后的用途及展示方式,相关设计应兼顾保护和利用的双重需求。
(九)有关安防、消防和避雷工程内容,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另行编制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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