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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隆昌石牌坊保护范围内民房建设项目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隆昌石牌坊保护范围内民房建设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313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隆昌石牌坊保护范围内重建民房的请示》(川文物[2014]6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隆昌石牌坊——响石镇杨邱氏贞节坊保护范围内重建民房项目和你局意见。
二、对所报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报项目用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隆昌石牌坊——响石镇杨邱氏贞节坊的保护范围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要求,以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安全为前提,合理兼顾民生改善和周边环境改造。
(二)应按照《隆昌石牌坊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重建民房的面积、高度、体量和外观色彩,不得超过原有建筑规模,并采用适宜的建筑工艺和材料,尽量保持与牌坊及周边历史环境风貌相协调。
(三)重建民房项目须在原址基础上退后2米,尽量远离杨邱氏贞节坊文物本体。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报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并经你局核准后实施。请你局加强工程监管,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抓紧落实《隆昌石牌坊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隆昌石牌坊的文物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统筹考虑杨邱氏贞节坊周边民居整体调控、环境改造问题,尽快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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