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犁惠远老城遗址防洪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伊犁惠远老城遗址防洪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新疆伊犁惠远老城遗址防洪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4〕2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伊犁惠远老城遗址防洪工程设计方案。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伊犁惠远老城遗址防洪工程应贯彻最小干预原则,以满足最基本的功能需求为限,尽可能减小防洪堤坝的体量和规模,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避免对遗址及其环境景观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应注意与当地水利部门关于伊犁河流域整体防排洪规划相衔接。堤坝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伊犁河的实际情况做合理调整,不宜过于拘泥于相关规定。

(二)应补充说明原有堤坝的结构形式、损坏程度等,并据此进一步优化原有堤坝的加固措施,增强针对性。

(三)应补充新增堤坝段与遗址的相对位置关系,并据此进一步校核和调整堤坝的位置和长度,以满足文物保护的需求。

(四)新增堤坝段的设计应在顺坝与丁坝相结合的坝式护岸(方案四)的基础上做进一步优化。顺坝最大冲刷深度应根据现有河床深度及坡降大小合理确定;应进一步论证透水丁坝的可行性,合理确定最大冲刷深度,现设计的丁坝径桩直径、埋深、配筋及丁坝最大冲刷深度过大,应进一步校核。

(五)补充方案中相关设计参数的取值依据。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实施。施工前,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工程拟建区域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应加强施工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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