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兴江西会馆陈列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复兴江西会馆陈列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54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复兴江西会馆陈列展示项目立项的请示》(黔文物呈[2014]12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复兴江西会馆陈列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展示利用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阐释与展示文物的价值和内涵。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复兴江西会馆文物建筑及院落陈列展示。

(三)展示陈列应尊重文物建筑原有空间形态和特点,以实物陈列为主,辅助以展板、电子展示设备说明,不应明显改变文物建筑原有空间和面貌。

(四)所有展陈设施须具有可逆性,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损坏。对于涉及建筑本体和对建筑本体有一定影响的,应控制在安全范围。

(五)进一步提炼精简展示主题,注意宣传正面文化,建议选择与文物建筑历史有直接关联的展示主题,避免过多过细。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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