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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9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明寺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93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大明寺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的请示》(苏文物保[2014]11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方案拟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明寺保护范围内实施,工程内容超出环境整治范畴,园林恢复缺乏依据,我局暂不同意大明寺环境整治工程。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切实做好大明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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