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水泉清真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洪水泉清真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洪水泉清真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3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局《关于洪水泉清真寺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4]1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洪水泉清真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充分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洪水泉清真寺照壁、山门、邦克楼、礼拜殿、学房等文物建筑及文物院落修缮。附属用房和周边环境等不属于文物构成的内容,不得纳入工程范围。
(三)加强历史研究,深化对文物建筑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注意文物建筑及院落地面等原材料、工艺、做法的调查,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地域特征。
(四)应以现状维修为主,重点解决屋面渗漏问题。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尽量保留原有大木构件。注意对结构性问题的勘察分析和维修,保证工程质量。
(五)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建议尽快编制保护规划,统筹考虑保护、利用、管理问题。
(七)进一步细化工程经费估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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