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济古建筑群洪公祠陈列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查济古建筑群洪公祠陈列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查济古建筑群洪公祠陈列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8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批准查济古建筑群洪公祠陈列展示项目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4]18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查济古建筑群洪公祠陈列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展示利用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可逆性”、“可识别性”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阐释与展示文物的价值和内涵。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査济古建筑群洪公祠文物建筑及院落陈列展示。
(三)洪公祠陈列展示可以“査氏文化”为主题,应突出文物的价值与内涵,注意真实性、完整性及保护管理、考古研究等方面的内容,展现文物建筑本体的价值及其与查济古建筑群的相互关系。
(四)展示设计应合理利用洪公祠民居建筑原有空间格局,尊重古建筑原有空间形态和特点,以实物陈列为主,辅助以展板、电子展示设备说明,不应明显改变建筑原有空间和装饰面貌。展陈设计方案整体色调、风格应与文物建筑内外环境相协调。
(五)展示陈列应注意展陈设施的可逆性,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损坏,尽可能减少干预。
(六)进一步细化展陈经费估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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