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故宫遗址核心区环境整治及重点遗迹标识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明故宫遗址核心区环境整治及重点遗迹标识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68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明故宫遗址核心区一期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苏文物保〔2014〕2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明故宫遗址御道街景观标识、午门广场环境整治、中山东路道路铺装改造及三大殿台基遗迹标识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应贯彻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最大程度地保护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工程应符合《明故宫遗址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应加强对已有考古资料的研究,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补充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明确明故宫遗址的布局特征、营造方式及遗迹保存情况,为环境整治及标识展示工程的实施提供依据。

(三)三大殿台基遗迹及两宫生活区的环境整治及标识展示工程应注意控制总体景观环境,突出遗址氛围,恰当体现明故宫遗址的核心价值。同时,御道街景观标识及午门广场环境整治亦应注意维护明故宫的遗址氛围。

(四)应深化标识系统的内容设计,科学、全面、准确地阐释遗址内涵、历史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明故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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