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顺庙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正顺庙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正顺庙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31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正顺庙陈列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17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正顺庙保护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保护展示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可逆性”、“可识别性”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阐释与展示文物的价值和内涵。
(二)工程范围为正顺庙文物建筑及院落保护展示。
(三)应编制正顺庙保护规划,统筹规划文物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整体策略,为正顺庙的相关项目提供科学依据。展陈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四)展陈内容中应包括对正顺庙文物价值的全面阐释。
(五)说明正顺庙和荣先祠在展陈体系中的作用,明确展陈场所和文物建筑的关系。注意所有展陈设施须具有可逆性,不得对文物本体造成破坏;不得改变、影响原有文物建筑空间、形式、装饰特征等,确保文物安全。
(六)注意完善文物建筑与院落环境的空间引导与展示说明系统。
(七)细化经费估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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