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州真教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青州真教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青州真教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27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青州真教寺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4]27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州真教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充分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青州真教寺大门、二门、礼拜殿、望月楼、沐浴室、南学堂、敬义堂、北学堂、南北配殿、讲经堂、碑亭等文物建筑本体。
(三)深化文物现状勘察,明确真教寺文物建筑保存现状和残损情况,全面分析病害及残损产生的主要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修缮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研究,对历史修缮和改造加强评估和分析,对沐浴室等被不当改造为现代建筑的,如进行整改或者恢复,应有充分的修复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分析。
(五)拟修缮文物建筑较多,应合理进行分期,细化项目实施计划。
(六)结合宗教功能,合理统筹考虑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七)细化经费估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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