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阁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高阁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20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安阳高阁寺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4]19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高阁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高阁寺文物建筑本体及文物院落修缮。

(三)进一步补充历史沿革及1995年落架大修等历次修缮的相关资料及评估,为此次维修方案编制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根据残损状况,进一步完善修缮措施,控制修缮力度,尽量保留历史信息,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干预。如,对墙体拆砌应慎重,砖面酥碱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可不必剔补;不建议大面积揭墁地面;屋面如无大面积坍塌、漏雨、望板糟朽等病害,不建议全部挑顶至望板。

(五)彩画保护方案须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如,应明确内外檐彩画的具体年代、工艺和材料,用以指导彩画保护材料和技术的选择并留存历史记录;如无大面积空鼓、通裂等病害,不建议大面积补绘或重绘内外檐彩画。

(六)明确高阁寺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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