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733号
颁布日期:2015-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733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太谷县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5〕13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光化寺过殿、后殿、西配殿文物建筑及院落。

(三)应根据《光化寺保护规划》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修缮工程的内容、范围和工程量,统筹考虑文物建筑修缮、建筑基址保护、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应加强历史研究与前期勘察,明确文物现状与残损状况,量化损坏程度,分析病害形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补充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已实施保护工程情况等内容。

(五)应吸纳专业考古单位参与保护工作,针对已损毁的建筑遗址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搞清建筑分布范围和格局,为科学制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六)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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