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733号 ---|--- 颁布日期:2015-06-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733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太谷县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
关于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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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733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太谷县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5〕13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光化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光化寺过殿、后殿、西配殿文物建筑及院落。
(三)应根据《光化寺保护规划》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修缮工程的内容、范围和工程量,统筹考虑文物建筑修缮、建筑基址保护、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应加强历史研究与前期勘察,明确文物现状与残损状况,量化损坏程度,分析病害形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补充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已实施保护工程情况等内容。
(五)应吸纳专业考古单位参与保护工作,针对已损毁的建筑遗址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搞清建筑分布范围和格局,为科学制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六)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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