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八面厅木雕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黄山八面厅木雕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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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黄山八面厅木雕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676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山八面厅木雕保护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5〕6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黄山八面厅木雕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内容为黄山八面厅木雕保护维修。
(三)进一步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量化损坏程度,明确病害类型、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以现状加固为主,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复原依据充分的木雕缺失部分,可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予以补全;复原依据不足的部分,应注意可识别原则,采用同类材料适当处理后衔接原有雕刻图案,保证整体效果和谐。
(五)应进行桐油等涂料的比对试验,确定不同木材涂刷桐油后的显色效果,在此基础上明确桐油配比,保证工程质量。
(六)应重视工程测绘和记录工作,明确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为宣传、展示和普及文物保护理念提供资料。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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