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噶丹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噶丹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684号 ---|--- 颁布日期:2015-06-0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噶丹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684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噶丹寺安防配套设施保护工程立项的
关于噶丹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68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噶丹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684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噶丹寺安防配套设施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5〕1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噶丹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噶丹寺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现场勘察,细化风险分析,明确重点目标和部位,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提出拟采取的防护措施,选择适用的设施设备,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明确原有安防系统的设备设施及使用功能现状,应与新建安防系统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噶丹寺实际情况及气候、地形特点,征求驻寺宗教人员意见,有针对性的选择适用、有效的设备设施。系统设置应体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充分考虑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成本。
(三)立项估算明显过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三、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6月1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