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龟兹故城遗址抢险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龟兹故城遗址抢险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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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龟兹故城遗址抢险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5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库车龟兹故城遗址抢险加固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1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龟兹故城遗址抢险加固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立足于本体抢险加固保护,将工程范围限定在龟兹故城城墙地上遗迹部分和哈拉墩、皮朗墩、穷特音墩、萨克萨克墩等遗迹,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本体抢险加固保护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查明城墙及土墩遗迹的原结构形式、原材料及原工艺,分析病害成因及危害性,补充评估遗迹的整体稳定性,为科学确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应在加强勘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范围,以结构性加固为主,尽量采用干预程度较轻的坑洞回填、裂隙灌浆等措施,仅在确有垮塌风险的部位采用锚杆加固措施。暂不实施遗址表面除盐。
(四)保护围栏建设应注意所选用材料在当地气候条件下的适用性,外观设计应简洁大方,并注意控制建设成本。
(五)不同意建设城墙遗迹保护棚。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龟兹故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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