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蓬莱水城及蓬莱阁碑刻、戚继光牌坊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454号
颁布日期:2015-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蓬莱水城及蓬莱阁碑刻、戚继光牌坊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454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蓬莱水城及蓬莱阁碑刻、戚继光牌坊抢救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4〕57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蓬莱水城及蓬莱阁碑刻、戚继光牌坊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蓬莱水城及蓬莱阁碑刻、戚继光牌坊。

(三)应系统梳理、评估以往修缮工程效果,进一步加强文物本体的现状勘察和结构勘测,明确残损状况、破坏程度和造成基础沉降的根本原因,科学判断结构病变发展趋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结构安全。此次工程以加固为主,尽量避免使用化学方法。

(四)应根据工程量核算经费预算,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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