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田村古建筑群环境整治工程(一期)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439号
颁布日期:2015-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黄田村古建筑群环境整治工程(一期)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439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批准泾县黄田村古建筑群环境整治工程(一期)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5〕3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田村古建筑群环境整治工程(一期)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环境整治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内容应符合《黄田村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黄田村古建筑群文物保护利用实施规划》的原则和要求,统筹考虑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风貌的整体保护,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补充规划中相关内容作为依据。

(三)应注意基础设施改造、环境卫生整治和文物本体保护工程相结合,进一步明确管线铺设方式、排水管网布置方式等具体要求,统筹考虑民生改善,避免破坏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应进一步论证人工生态湿地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湿地功能、基础设施条件和选址依据,及其与黄田村古建筑群保护展示的关系,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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