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巴什佛寺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苏巴什佛寺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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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苏巴什佛寺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4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苏巴什佛寺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8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巴什佛寺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工程主要内容为苏巴什佛寺遗址的保护管理展示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现场标识解说系统升级、遗址水患整治、游览步道建设等。
(二)进一步补充保护规划相关条款和图纸。
(三)应评估已有展示管理设施的使用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关提升措施,力求节约,不得重新大规模打造。
(四)提供详实的图纸和照片,以说明此次拟实施工程与前期工作的关系,并以直观的分析图纸论证各项改造提升工程的必要性。
(五)控制木栈道的使用范围,仅限砂石路不适用的遗址区域。
(六)严格核减服务设施用房的地勘、设计和工程费用,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七)管理用房、停车场建设应进行遗产影响评估,并编制选址和设计方案,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我局《关于加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函》(文物保函[2014]2354)的各项要求,大力加强苏巴什佛寺遗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切实担负起守护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历史责任。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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