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芝堰村建筑群三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芝堰村建筑群三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66号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芝堰村建筑群三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66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芝
关于芝堰村建筑群三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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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芝堰村建筑群三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266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芝堰村建筑群三期维修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5〕5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芝堰村建筑群三期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芝堰村建筑群中善述堂、陈连生宅、陈济高宅、陈培松宅、陈致和宅、陈福良宅和陈正康宅文物建筑与院落。
(三)加强现状勘察,细化残损状况及破坏程度,分析病害形成原因;同时,应综合评估已实施保护工程效果,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充分考虑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民生改善,尽量排除影响文物建筑与人员安全的各类隐患。
(五)应结合利益相关方意见,进一步明确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注意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保护与传承,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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