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秀山古建筑群清凉台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秀山古建筑群清凉台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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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秀山古建筑群清凉台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99号
云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通海秀山古建筑群清凉台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云文物〔2014〕20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秀山古建筑群清凉台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秀山古建筑群清凉台门楼、桂香殿、鲁贤祠、小西天、药王殿及厢房、蓬莱阁及厢房、武侯祠、海云楼文物建筑和院落。
(三)应加强现状勘察,细化残损状况及破坏程度,分析病害形成原因,重点解决大木架倾斜、墙体开裂歪闪、屋面排水不畅等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应注意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勘察与处理,明确导致大木构架和墙体变形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加固措施。
(四)室内及庭院地面铺装恢复、门窗装修等复原项目,以及针对后期不当维修拟采取的更正性修缮设计,应建立在充分勘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核查原始做法和历史依据,保留当地传统工艺和材料,确保修缮后建筑风貌的真实性。
(五)明确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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