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葛镜桥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葛镜桥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5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葛镜桥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50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送审〈葛镜桥维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1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葛镜桥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葛镜桥文物本体。
(三)加强现状勘察,详细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进行桥体结构安全检测及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应进行桥身风化石材的强度检测和桥身整体结构的稳定性计算,进一步核定桥体安全状况,在满足使用强度指标的前提下,不宜盲目剔补。
(五)慎重论证桥体树木清除措施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妥善处理残留根系,确保清理后树木不再生长。
(六)进一步确定需灌浆加固的裂隙位置、数量和分布范围,说明进行加固的必要性和相关技术要求,科学确定拟使用的加固材料及工艺做法。
(七)驿道和山体不属于葛镜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成,不应纳入此次工程范围。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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