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捺钵遗址群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春捺钵遗址群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022号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春捺钵遗址群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022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春捺钵遗址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请
关于春捺钵遗址群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2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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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春捺钵遗址群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022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春捺钵遗址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5〕2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春捺钵遗址群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春捺钵遗址群组成范围,进一步加强现场勘察,已明确发掘完的地区,不再设置地下探测设备。细化风险分析,明确重点防护目标和部位,提出拟采取的防护措施,选择适用的设施设备,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科学编制工程方案。
(二)春捺钵遗址群是反映捺钵这种季节临时活动的遗存,多为台基遗址,且分布较为分散,安防系统建设应与地下埋藏丰富的古遗址防护方式有所区别,将交通节点视频监控作为重点,大幅压减前端设备。
(三)立项估算缺乏依据,估算总额偏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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