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贺故城——蒋家大院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临贺故城——蒋家大院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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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临贺故城——蒋家大院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临贺故城——蒋家大院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桂文报〔2015〕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临贺故城——蒋家大院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应对临贺故城——蒋家大院文物建筑的历史维修情况、现状问题等进行科学评估,控制工程实施范围和规模。无重大险情的文物建筑应以现状保存为主,尽可能保留原有历史信息。重点对临贺故城—蒋家大院存在结构性病害、残缺的建筑进行修缮。
(三)应进一步深化现状勘察,分析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并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注重对临贺故城—蒋家大院建筑原材料、原工艺和传统做法等内容的调查研究,为制定修缮措施提供详实依据。
(五)应与临贺故城保护规划进行衔接,明确拟修缮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细化经费估算,并补充相关经费收取依据。
三、请你厅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厅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临贺故城—蒋家大院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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