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和城隍庙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督函〔2015〕2032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平和城隍庙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2032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和城隍庙安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5]13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和城隍庙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平和城隍庙进行全面勘查,说明内部文物陈展情况,根据勘查情况和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防护重点部位和目标,选择适度有效的安防设备设施,充分考虑系统运行维护成本,合理适度进行系统设计。

(二)平和城隍庙安防系统应以视频监控为主,无文物陈展的建筑,取消入侵报警系统的设置。避免设备堆砌和过度防护。

(三)立项估算过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价格信息,列明概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应注意对壁画的保护,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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