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原古城遗址抢险加固二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固原古城遗址抢险加固二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9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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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固原古城遗址抢险加固二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9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固原古城遗址抢险加固工程(二期)立项的请示》(宁文物发〔2015〕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固原古城遗址抢险加固二期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固原古城遗址城垣北墙东段及西墙南段遗迹的抢险加固保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查明城垣遗迹的传统构筑技法,明确城垣损毁状态及程度,补充评估其整体稳定性,为科学确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应在加强勘察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范围,并以结构性加固为主,主要采用物理加固手段,不同意大面积进行化学加固保护。
(四)应待固原古城遗址城垣抢险加固一期工程实施完毕后再行实施二期工程。应对一期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用于指导二期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固原古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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