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顿济渎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西顿济渎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83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西顿济渎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832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泽州县西顿济渎庙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5〕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顿济渎庙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西顿济渎庙山门舞楼、东西妆楼、正殿、东禅房、西耳房文物建筑及院落。
(三)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评估东妆楼、关帝庙等近代改建建筑的价值,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说明工程对象及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补配山门舞楼后檐缺失的檐檩垫板、荷叶墩、雀替及木雕装修等,应提供科学的设计依据,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和题材问题,经论证可行性后方可实施。
(五)应尽量保留和充分利用原有建筑构件。正殿正吻残留部分体现文物的时代特征,应保留、补配,不同意更换。
(六)壁画、彩绘保护应按程序另行报批。
(七)明确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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