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阳峪窑址窑炉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1651号
颁布日期:2015-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当阳峪窑址窑炉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51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当阳峪窑址窑炉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5〕7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当阳峪窑址窑炉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窑炉本体加固保护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窑炉本体加固保护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病害情况和成因,并评估窑炉的整体稳定性,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窑炉本体加固保护应以物理措施为主,慎用或少用化学措施,并补充提出阻断毛细水上升侵害的具体措施。暂不同意对窑炉表面进行防风化加固。

(四)窑炉保护设施应采用轻型结构的简易建筑,严格控制建筑体量、规模和高度,优化外观设计,力求简洁、大方,并与窑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开重要文物遗存。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当阳峪窑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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