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噶丹寺措勤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噶丹寺措勤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214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噶丹寺措勤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4〕6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噶丹寺措勤大殿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噶丹寺措勤大殿文物建筑。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补充建筑基础的稳定性评估内容。

(五)地面修缮应尽量保持原地面,不同意将殿内保存较好的花岗岩地面更换为青石板地面。

(六)应充分论证重做藏式彩绘的必要性,研究历史彩绘形制,完善设计依据,按要求编制立项报告,另行报批。

(七)应综合考虑噶丹寺措勤大殿所处地形及周边环境,制定详细的防、排水措施。

(八)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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